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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特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江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特151号申请人: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240号。法定代表人:艾白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琳,女,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被申请人:江敏,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申请人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达敏斯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敏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闻达敏斯公司称,请求撤销京门劳人仲字[2017]第94号裁决第一项。事实和理由: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五项的规定,闻达敏斯公司有权调整江敏的工作岗位,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江敏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17]第94号裁决:一、闻达敏斯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江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619.28元;二、闻达敏斯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江敏2016年2月8日至2016年10月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82.8元;三、驳回江敏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京门劳人仲字[2017]第94号裁决认为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而闻达敏斯公司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江敏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决闻达敏斯公司支付江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适用法律正确。闻达敏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姚 红审判员 秦顾萍审判员 吴博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逊书记员 王婧琦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