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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1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458号之一原告:王某,男,199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清河县。被告:吴某,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王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孟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