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1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458号之一原告:王某,男,199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清河县。被告:吴某,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王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孟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