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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游华菊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游华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69号罪犯游华菊,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铜法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华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游华菊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4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游华菊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游华菊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游华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因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华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玮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