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3015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朱墨、沈忠妍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朱墨,沈忠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01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954170-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599号金锦苑29幢1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勇,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松,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墨,男,198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沈忠妍,女,汉族,1983年11月15日生,户籍所在地苏州。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墨、沈忠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墨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墨银行存款人民币16471.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