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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3015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朱墨、沈忠妍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朱墨,沈忠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01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954170-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599号金锦苑29幢1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勇,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松,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墨,男,198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沈忠妍,女,汉族,1983年11月15日生,户籍所在地苏州。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墨、沈忠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墨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墨银行存款人民币16471.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