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陵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宝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陵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宝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3127号原告:南陵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城关环城北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399751526A。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然,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桥头集镇淝光村岗上组39号,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1********,系公司员工。被告:陈宝忠,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三里镇新义村桂花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94********。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陵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宝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陵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宝忠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陵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陵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宝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9元由原告南陵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代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