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林成根与王德传、王明主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成根,王德传,王明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林成根,男,1988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王德传,男,1998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王明主,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德传之父。本院在执行林成根与王德传、王明主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执行标的800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