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马士恩与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士恩,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马士恩,男,43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桂虹,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03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款26000.00元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