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6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让德与郑章京、林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让德,郑章京,林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1372号原告:林让德,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郑章京,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炳辉,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林让德与被告郑章京、林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让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章京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炳辉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让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章京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32500元;2.判令林炳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3日,郑章京向林让德借款60000元,当场出具借条给林让德收执,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林炳辉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郑章京在偿还利息计11000元后,经林让德催讨,未能还款。郑章京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林炳辉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3日,郑章京向林让德借款60000元,当场出具借条给林让德收执,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林炳辉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郑章京偿还林让德11000元,剩余49000元未能还款。因对约定利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庭审中,林让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郑章京偿还借款49000元及自起诉日(2017年4月28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令林炳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林让德提供的借条和在法庭上的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郑章京、林炳辉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与质证的权利。林让德提供的借条,能够证实郑章京向林让德借款60000元的事实,现林让德诉讼要求郑章京偿还借款49000元及自起诉日(2017年4月28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林炳辉自愿为郑章京向林让德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章京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林炳辉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章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林让德借款49000元及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林炳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炳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郑章京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3元,由郑章京、林炳辉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遐通人民陪审员  方天星人民陪审员  梁建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育升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