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转社与张鹏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转社,张鹏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2017)陕0582民初872号原告:王转社,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鹏新,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利,华阴市法学研究会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转社诉被告张鹏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转社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转社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转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王转社负担。审判员 何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宁晓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