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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敖丽华申请执行双鸭山矿业集团双矿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丽华,双鸭山矿业集团双矿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敖丽华,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被执行人双鸭山矿业集团双矿医院有限公司,住双鸭山市尖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克达,该医院院长。本院在敖丽华申请执行双鸭山矿业集团双矿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的(2017)黑05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