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执334号张磊申请执行贵阳白云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贵阳白云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5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贵阳白云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祖文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张磊申请执行贵阳白云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13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及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黔01民终45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执行中,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车辆信息,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经向贵阳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贵阳市白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在先,申请人也未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向申请人说明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结果后,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3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丁 亮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灿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