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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晓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晓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3101号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杨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裘佳。被告:赵晓敏,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晓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2,801.20元及滞纳金168.07元。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屈年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郁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