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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少贤与夏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贤,夏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2386号原告:王少贤,男,汉族,1955年8月6日出生,住原阳县。被告:夏保生,男,汉族,1957年11月28日出生,住原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贤诉被告夏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少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