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华与被告杨本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杨本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2民初1076号原告:李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美,系原告李建华之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本金。原告李建华与被告杨本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本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杨本金偿还欠款4700元;2、由杨本金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杨本金在掇刀区白庙街办七里铺居民点承包建房,聘请其从事搬运,截止2015年4月,双方经结算,杨本金共欠劳务款4700元。杨本金于同年4月2日立下欠条一张,承诺当年5月10日付清,但至今未履行。杨本金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杨本金承包建房,李建华为其提供劳务从事搬运,经结算,杨本金欠李建华劳动报酬4700元,其立有欠条并载明了付款时间,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杨本金理应依约履行。故对李建华所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杨本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本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建华劳动报酬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本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欧本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宵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