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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与黄永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黄永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住所地安岳县兴隆镇左家坪街村。负责人:彭硕,主任。被执行人:黄永淑,女,生于1982年7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与被执行人黄永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永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永淑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黄永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黄永淑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在本辖区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案件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现被执行人黄永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永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5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永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