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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异13号黄长军与何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4执异13号异议人:何升华,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60422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寿雁镇排楼屋村4组。申请执行人:黄长军,男,1997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71117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寿雁镇排楼屋村4组。被执行人:何振国,男,2001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20010226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寿雁镇排楼屋村4组。被执行人:何文贤,男,1941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410602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寿雁镇排楼屋村4组。被执行人:何斌香,男,1962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20207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文化路2号。本院在执行黄长军与黄长军民间借贷纠纷的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执字第384号裁定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应秀于2017年8月10日按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本院履行了义务,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执字第384号裁定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何路生审 判 员  黄 惠助理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雪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