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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328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军,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家住上饶市广丰区。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军在上饶市信州区名仕网咖上网时,趁被害人董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盗走。经上饶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48元。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杨军经民警电话传唤至信州区广场警务站,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董某。被告人杨军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杨军的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被告人杨军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网吧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军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并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小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