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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立X、杨立X不请辩护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X,杨立X不请辩护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立X,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杨立X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立X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立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杨立X以帮被害人路某1承揽搬迁工程为由,于2012年7月25日在本市河东区曙光里市场附近骗取路某1现金人民币25万元,2013年12月31日骗取路某1汇款人民币2万元。2、2013年3月,被告人杨立X以帮找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13万元。3、2013年5月,被告人杨立X以帮忙过面试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6万元。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杨立X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路某1、刘某1、刘某2的陈述,证人焦某、杨某1、李某、杨某2、田某、刘某3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承诺书、保证书、收条、银行卡对帐单,证明材料,资格审查文件,在逃人员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接受材料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立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立X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杨立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杨立X以帮被害人路某1承揽搬迁工程为由,于2012年7月25日在本市河东区曙光里市场附近骗取路某1现金人民币25万元,2013年12月31日骗取路某1汇款人民币2万元。2、2013年3月,被告人杨立X以帮找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13万元。3、2013年5月,被告人杨立X以帮助刘某2儿子考公务员面试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6万元。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杨立X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路某1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25日在天津市河东区曙光里市场北京军区塘沽办事处门口,杨立X以能帮其联系工程承包的事情让其给付25万元,2013年12月31日杨立X称工程承包的事情块联系好了,让其给他转账2万元差旅费,其多次催促杨立X,杨立X以各种理由拖延,后就联系不上杨立X了。2、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6月,杨立X称能给其儿子办理秦皇岛税务局的工作,骗取其20万元,杨立X还给其写了收条,保证三个月内就能安排好其工作问题,后杨立X以各种理由拖延,2014年8月至11月杨立X陆续退回给其共7万元,剩下的款没有退还。3、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杨立X以能让其儿子刘阳考公务员面试通过,让其支付6万元,2014年3月杨立X一直没有办成,后其报警。4、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夏天,路某1给其打电话向其借钱20万元,其在天津市河东区曙光里市场大门前,将准备好的钱给了路某1,路某1又将钱给了杨立X,当时杨立X还给路某1写了张条,其不清楚路某1为什么给杨立X钱。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大约5月,其将杨立X介绍路某1认识,杨立X称有工程可以让路某1承包,并找路某1要了25万元保证金,后工程没干成,杨立X没有将保证金退回,后就联系不上杨立X了。6、证人李某的证言,(天津市中国北方发动机研究高级工程师)证实:其单位搬迁时,其并不负责单位搬迁工程,杨立X2012年曾多次联系其,让其帮着他将本单位搬迁工程承包给他,其没法给他帮忙也没有答应过杨立X,其也没有收过杨立X的钱。7、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天津市中国北方发动机研究所在大同地区的设备搬迁招标,本单位招标不需要交定金,杨立X当时投了标了,但没有中标。8、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6日杨立X称能为刘某1的儿子安排秦皇岛税务局的工作,杨立X让刘某1给20万元,杨立X还给刘某1写了收条,2013年12月杨立X又以能办理李阳通过面试为由骗取刘建军6万元。2014年其多次催促他抓紧办理两件事情,杨立X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杨立X退还刘某17万元。剩下款没有退回。9、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6月,杨立X称能给其办理秦皇岛税务局的工作为由,骗取其父亲刘某120万元,杨立X还给刘某1写了收条,保证三个月内就能安排好其的工作问题,后杨立X有以各种理由拖延,最后返还了7万元。10、接受证据清单、承诺书、保证书、收条、银行卡对帐单,证实:被告人杨立X骗取被害人钱款的情况及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情况。11、证明材料,证实:李某为中国北方发动机研究所(天津)在职职员,职位为高级工程师。杨某2为中国北方发动机研究所(天津)在职职员,职务为副主任高级工程师。12、资格审查文件,证实:涉案公司项目的情况及公司的情况。13、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2015年2月6日对被告人杨立X实施网上追逃。1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分别报警的情况,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杨立X于2017年1月13被抓获。15、接受材料清单,证实:涉案材料的情况。1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均指认杨立X就是实施诈骗的人。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立X、被害人及证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调取程序合法,具客观性,关联性,应作为本案的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立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立X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立X退赔被害人路志安人民币27万元;刘瑞昌的人民币13万元;刘俊军人民币6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建利人民陪审员  段文谦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