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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郑州市管城区布衣坊服饰店与邓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区布衣坊服饰店,邓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民初1889号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布衣坊服饰店。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锦荣商贸城东区一层三街****号。经营者:徐建民,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邓小强,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布衣坊服饰店与被告邓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83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关系,被告自2014年11月8日截止2015年5月4日陆续在原告处购买服装(羽绒服)。后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837元,被告口头承诺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服装销售。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服装,货款51197元至今未付,故引起争诉。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与质证的权利。现原告诉请被告还款并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买卖及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还款50837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小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布衣坊服饰店货款50837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元、公告费660元(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邓小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杨绿水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