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704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丁XX与董秀容、李树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董秀容,李树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193号原告丁XX,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国钦,系鄂城区司法局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董秀容,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李树凡,男,195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董秀容、李树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给被告朱前。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董秀容、李树凡,且原告丁XX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董秀容、李树凡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