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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行审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执行信阳市平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世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执行信阳市平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世武,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03行审875号申请人执行信阳市平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史金宽,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陈世武,男,住平桥区。被申请执行人刘燕,女,与被申请执行人陈世武系夫妻关系,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信平卫计征决字(2017)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征收社会抚养费63798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信平卫计征决字(2017)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判长  张志明审判员  吴顺军审判员  刘振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梦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