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4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韩冬英、肖海洲与佛山市顺德区金贵雅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冬英,肖海洲,佛山市顺德区金贵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4445号申请执行人:韩冬英,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申请执行人:肖海洲,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金贵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冲元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肖晓风。申请人韩冬英、肖海洲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金贵雅家具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调字[2016]253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16年9月9日向两申请人支付2016年4月至7月的工资,其中韩冬英15721元、肖海洲15723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7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金贵雅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粤X×××××号小型汽车,上述车辆于2016年1月19日被本院以(2015)佛顺法执字第13759号案件首先查封,且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案暂无法处理。另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金贵雅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存货一批,拍卖价款为282000元;案外人垫付的工资款193585元,上述执行款合计475585元,该款已依法分配[内容详见(2016)粤0606执10180号分配方案告知书],本案申请执行人韩冬英、肖海洲为此分配所得执行款11540.31元(含债权分配金额11490.31元、执行费50元)。另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使用欠薪准备金为申请执行人韩冬英、肖海洲垫付工资13614.89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25155.2元及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28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44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国旗执行员 何镇良执行员 赖俊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