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龙年与方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年,方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0179号原告:黄龙年,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挖机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方庆华,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黄龙年诉被告方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还款3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龙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庆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5日,被告方庆华向原告黄龙平借款3万元,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2016年4月14日,被告方庆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6年7月1日归还全部借款3万元。2016年8月,被告方庆华的父亲方长贵代被告向原告归还2万元。剩余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庭后原告递交情况说明,同意该2万元抵扣本案中的借款本金,相应的诉讼请求明确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龙年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方庆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