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江苏华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新疆榄润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榄润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268号原告:江苏华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镇新庄村北京路西。负责人:姜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新疆榄润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厉复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华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榄润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华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亚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