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贺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刑初499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贺贺,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贺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磊、刘祥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贺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贺贺饮酒后驾驶豫P×××××机动车,行至淮阳县陈州路西段时与徐永坤驾驶的豫P×××××车相撞,致乘车人徐某受伤。经检测被告人李贺贺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4.2mg/100ml。被告人李贺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贺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徐某坤、徐某等人的证言,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淮阳县公安局郑集派出所抓获经过、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贺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贺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贺贺民事部分已与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并赔偿了豫P×××××车维修费,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贺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红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恒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