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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9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农分社与肖禹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农分社,肖禹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9民初655号原告: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农分社。营业场所:长顺县广顺农场场部,注册号:522729000013573。负责人:张开仁,系该社主任。被告:肖禹仕,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住贵州省长顺县。原告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农分社与被告肖禹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经释明,原告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17年8月11日,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农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农分社承担。审判员  王学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