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01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蔡悻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尔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201刑初1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悻,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四川省金川县人,住成都市。2017年4月6日因涉嫌受贿罪,经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易然,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2日以阿马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悻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琦、助理检察员王继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悻及其辩护人易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蔡悻利用担任理县公路局工程股股长和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合同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在S302线、G317线、S205线等工程的计量、工程款拨付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李某某、陈某1三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3万元。具体如下:(一)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蔡悻利用担任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合同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在S302线黑水县泽盖村至沙石多乡段公路中修工程项目、G317线汶川县白云顶隧道至烧火坪道段公路大修工程的计量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陈某提供帮助,先后5次非法收受陈某所送现金人民币9万元。(二)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蔡悻利用担任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合同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在S205线九寨沟县勿角乡至平武界段公路大修工程的计量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李某某提供帮助,于2016年1月份左右在阿路集团成都办事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李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三)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蔡悻利用担任理县公路局工程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在G317线水毁恢复工程的的计量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陈某1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陈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万元。另查明,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蔡悻接阿坝州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电话后,于次日主动至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以上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蔡悻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悻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请求合议庭量刑时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悻的辩护人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积极退赃;3.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平时一贯表现好。请求对其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蔡悻利用担任理县公路局工程股股长和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合同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在S302线、G317线、S205线等工程的计量、工程款拨付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李某某、陈某1三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3万元。具体如下:(一)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蔡悻利用担任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合同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在S302线黑水县泽盖村至沙石多乡段公路中修工程项目、G317线汶川县白云顶隧道至烧火坪道段公路大修工程的计量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陈某提供帮助,先后5次非法收受陈某所送现金人民币9万元。分别是2014年10月左右,蔡悻坐陈某的车巡视工地,在车上陈某送给蔡悻1万元人民币;2015年2月初,陈某约蔡悻在蔡悻位于成都市金牛区X路X号的家外的路边见面。见面后,蔡悻坐上陈某的奔驰黑色越野车,在车上陈某送给蔡悻3万元人民币;2015年7月左右,蔡悻在九寨沟管理工地,因有事情要回成都。陈某从黑水到九寨沟接到蔡悻后一同回成都。在车上陈某送给蔡悻1万元人民币;2015年底,为了迎接交通部的检查,蔡悻和陈某一同在现场督促施工,在陈某的车上,陈某送给蔡悻2万元人民币;2015年11月,陈某结婚前几天,陈某在成都办事处的办公室找到蔡悻,送给蔡悻2万元人民币。(二)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蔡悻利用担任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合同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在S205线九寨沟县勿角乡至平武界段公路大修工程的计量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李某某提供帮助,于2016年1月份左右在阿路集团成都办事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李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三)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蔡悻利用担任理县公路局工程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在G317线水毁恢复工程的的计量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陈某1提供帮助,2012年底,蔡悻与陈某1在理县公路分局的门口见面,在陈某1的丰田轿车上,蔡悻收受陈某11万元人民币;2013年6月份,陈某1把他的丰田轿车停在理县教育局对面的“根根香面馆”旁边,在车上蔡悻收受陈某11万元人民币。同时查明,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蔡悻在自己的分管领导阿坝州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孟某某对其进行廉政谈话过程中,承认自己收受贿赂的事实,并于2016年6月24日在阿坝州纪委公布的廉政账户上打入廉政款3万元。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蔡悻接阿坝州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电话后,于次日主动至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蔡悻将剩余涉案赃款10万元全部退还。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保证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委托辩护人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及侦查程序合法。2.被告人蔡悻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悻出生于1986年3月30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阿坝州公路管理局阿州人路[2014]41号文件、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理县公路管理分局文件,证实阿坝州公路管理局理县公路管理分局是由财政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蔡悻系理县公路分局工程股股长,于2014年被借调至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该集团公司综合部、合同部部长。4.阿坝州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到案说明,证实2016年6月25日,阿坝州检察院侦查中心电话通知蔡悻到阿坝州检察院接受询问,2016年6月26日,蔡悻主动到阿坝州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接受询问,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5.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2016年6月24日,蔡悻向中共阿坝州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账户上存入廉政款3万元;2017年4月18日,蔡悻向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账户存入涉案款10万元。6.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工程劳务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法人委托书、工程款拨付审批表、支付申请、记账凭证,证实阿坝州公路管理局将s302线黑水县泽盖村至沙石多乡段公路中修工程项目施工任务和G317线友谊隧道至烧火坪隧道段公路大修工程项目施工任务发包给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将S302线黑水县段公路大中修工程承包给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s302线黑水县泽盖村至沙石多乡段公路中修工程道路摊铺工程和G317线友谊隧道至烧火坪隧道段公路大修工程项目分包给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委托陈某办理该工程项目;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经审核后支付工程款的情况。7.S205线勿角乡至平武界段公路路面大修工程劳务合同、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工程款拨付审批表,证实2015年7月,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将S205线勿角乡至平武界段公路路面大修工程承包给四川欣荣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欣荣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李某某实际负责实施该工程以及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公司支付该工程工程款的情况。8.合同书、安全合同、廉政合同、建筑业统一发票、理县公路管理分局工程结算清单、中间计量表、支付通知,证实2012年7月,理县公路管理分局将G317线公路水毁多处恢复工程承包给陈某1以及向陈某1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G317线白云顶隧道至火烧坪隧道大修工程,与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黑水县泽盖村至沙石多乡段公路大中修工程,两个公司都是委托陈某来做这两个工程。蔡悻是这两个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的拨付签字,为了和蔡悻搞好关系,同时也感谢蔡悻在这两个工程中没有为难陈某,及时拨付了工程款,陈某分五次送给蔡悻9万元。其中第一次是2014年10月左右,陈某与蔡悻乘坐陈某的奔驰越野车巡视工地,在车上,陈某送给蔡悻人民币1万元;第二次是2015年初,陈某与蔡悻在成都金牛区蔡悻的家附近见面后,在陈某的车上,陈某送给蔡悻3万元人民币;第三次是2015年7月左右,陈某因为工程需要开税票,陈某从黑水开车到九寨沟接到蔡悻后,一同到成都去,途中陈某送给蔡悻1万元人民币;第四次是2015年10月左右,为了迎接交通部的检查,陈某和蔡悻一起到工程现场督促施工,陈某送给蔡悻2万元人民币;第五次是2015年年末,蔡悻要结婚了,陈某便到集团公司成都的办事处的办公室找到蔡悻,送给蔡悻2万元人民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欣荣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S205线勿角乡至平武界段公路路面大修工程劳务合同,这个工程具体由李某某在实施。2016年初工程完工,李某某到阿坝州公路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办公室办理工程后期的拨款手续,在办公室看到蔡悻后,就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2万元人民币交给蔡悻。李某某给蔡悻钱是希望和蔡悻这样的具体经办人员搞好关系,同时也是为了感谢蔡悻作为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在工程的质量和工程计量支付上都没有为难李某某。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陈某12012年承建了理县公路分局实施的G317线水毁工程中的部分项目,主要是堡坎、路基等的修复。陈某1承建的水毁工程的三个项目都是蔡悻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工程计量、工程质量监督。为了和蔡悻搞好关系并感谢蔡悻在这个工程中没有为难陈某1,并顺利地拨付了工程款,陈某1分两次送给蔡悻人民币2万元。分别是第一次2012年底,陈某1约蔡悻在理县公路分局门口见面,见面后蔡悻坐上陈某1的丰田轿车,在车上陈某1送给蔡悻1万元人民币;第二次是2013年6月份左右,陈某1约蔡悻在理县教育局对面“根根香面馆”的公路边见面,见面后蔡悻坐上陈某1的丰田轿车,在车上陈某1送给蔡悻1万元人民币。4.证人孟某某作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6月22日晚,蔡悻向孟某某电话汇报工作时,孟某某作为阿坝州公路局分管集团公司的领导,在对蔡悻进行廉政谈话的过程中,问其有没有收受贿赂的经济问题,蔡悻回答说有,孟某某便叫蔡悻把收受的贿赂款上交到纪委公布的廉政账户上,争取宽大处理。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悻的供述,证明:1.蔡悻是陈某承建的G317线白云顶隧道至火烧坪隧道大修工程和黑水县泽盖村至沙石多乡段公路中修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的拨付审核签字,在这两个工程的质量监督上,蔡悻比较松,在工程款的拨付上也没有为难陈某,陈某为了和蔡悻搞好关系以及感谢蔡悻没有为难他,送给蔡悻关系费和好处费9万元人民币。分别是2014年10月左右,蔡悻坐陈某的车巡视工地,车子行驶过程中,陈某从手扶箱里拿出1万元人民币送给蔡悻;2015年2月初,陈某给蔡悻打电话要拿资料,约蔡悻在蔡悻位于成都市金牛区XX路X号的家外的路边见面,见面后,蔡悻坐上陈某的奔驰黑色越野车,在车上陈某送给蔡悻3万元人民币;2015年7月左右,蔡悻在九寨沟管理工地,因有事情要回成都。陈某从黑水到九寨沟接到蔡悻后一同回成都。在车上陈某送给蔡悻1万元人民币;2015年底,为了迎接交通部的检查,蔡悻和陈某一同在现场督促施工,有一天蔡悻坐陈某的车在从壤口到刷经寺的路上,陈某送给蔡悻2万元人民币;2015年11月,陈某结婚前几天,陈某在成都办事处的办公室找到蔡悻,送给蔡悻2万元人民币。2.S205线勿角乡至平武界段公路路面大修工程是李某某找的四川欣荣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虽然合同上的签字不是李某某本人,但是实际实施这个工程的就是李某某。蔡悻是这个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工程计量人员、工程款拨付审核人员。2016年1月份左右,李某某到阿坝州公路交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来办事,在办公室李某某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2万元人民币交给蔡悻,蔡悻收下。陈某送钱给蔡悻是感谢蔡悻在工程中没有为难他。3.2012年理县公路分局实施了G317水毁工程,陈某1承包了水毁工程的部分项目,主要是水沟的堡坎的修复。G317水毁工程由蔡悻在进行管理,包括工程资料的制作、工程计量、工程质量监督。2012年底,蔡悻与陈某1在理县公路分局的门口见面,在陈某1的丰田轿车上,陈某1送给蔡悻1万元人民币;2013年6月份,陈某1把他的丰田轿车停在理县教育局对面的“根根香面馆”旁边,在车上陈某1送给蔡悻1万元人民币,蔡悻收下后用于了日常开支。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3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悻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蔡悻的犯罪行为虽然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但还未受到调查谈话时,向自己的分管领导承认了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并向纪委公布的廉政账户上退回了部分赃款,之后侦查机关通知其接受询问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蔡悻的行为系自首。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蔡悻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赃款13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熊焕英审 判 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李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两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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