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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友风与毛必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友风,毛必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81民初1264号原告:毛友风,女,1970年6月3日出生,住龙泉市。被告:毛必齐,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住龙泉市。原告毛友风与被告毛必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毛必齐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毛友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必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4日,被告毛必齐向原告毛友风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5月4日,双方未约定利息,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之后,被告怠于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毛必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毛友风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毛必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马广南代书记员  潘黎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