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跃新与合肥鑫达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跃新,合肥鑫达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78号原告:范跃新,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合肥鑫达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淝河路700号。法定代表人:朱建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跃新诉被告合肥鑫达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范跃新于2017年08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跃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跃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跃新负担。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