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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守庄、李长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守庄,李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守庄,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范,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长文,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来宝,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再审申请人李守庄因与被申请人李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3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黑01民终5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守庄申请再审称,李守庄向李长文出具借据的真实目的是为案外人李连成提供担保,并不是其真实借款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法院将本案提起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李长文提交答复意见称,本案原审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再审法院驳回李守庄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守庄对其向李长文出具的借据真实性无异议,其主张出具借据的目的是为了给案外人李连成的债务进行担保。李守庄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地辨别借款行为与担保行为的不同,其在没有证据能够否定借据的证明效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再审申请人李守庄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守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启龙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穆子骏书 记 员 杜欣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