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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陆成会、杨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陆成会,杨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452号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303室。法定代表人:彭浪,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陆成会,男,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杨小玲,女,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陆成会、杨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向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