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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万忠与边维民、兰孝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忠,边维民,兰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644号原告:王万忠,1970年3月2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舒心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边维民,1972年3月15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振兴乡古城村*组**号。被告:兰孝成,1965年5月7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号楼*单元***号。原告王万忠与被告边维民、兰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万忠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2487元,减半收取6243.5元,由原告王万忠负担。审判员  谢经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