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万忠与边维民、兰孝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忠,边维民,兰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644号原告:王万忠,1970年3月2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舒心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边维民,1972年3月15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振兴乡古城村*组**号。被告:兰孝成,1965年5月7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号楼*单元***号。原告王万忠与被告边维民、兰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万忠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2487元,减半收取6243.5元,由原告王万忠负担。审判员 谢经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