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合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合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合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观湖东苑小区17栋6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仇厚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杜德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合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合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以与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安徽合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