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民初1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吴贵珍与陈进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贵珍,陈进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770号之一原告:吴贵珍,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华,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文,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吴贵珍与被告陈进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吴贵珍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贵珍以欲自行与陈进文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贵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贵珍负担。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钰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