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才兵、唐阳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才兵,唐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113号申请人:黄才兵,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唐阳春,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黄才兵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阳春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黄才兵以其在中国银行的存款10万元(银行卡号为:60×××31)为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才兵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银行存款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唐阳春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黄才兵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童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