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昌平与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疆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平,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疆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023号原告:张昌平,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远富,男,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陈隆江。被告:新疆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住所地新疆伊宁市巴彦岱镇。法定代表人:陈隆江。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五马镇龙里村,统一社会社用代码91520000680198718M。法定代表人:陈应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隆江,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五马镇三元村,统一社会社用代码915200006801956568。法定代表人:陈应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隆江,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张昌平与被告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疆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昌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大兴文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疆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贵州省仁怀市金鑫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将诉讼请求减少至96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昌平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75元,待本裁定书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麟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