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覃甲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甲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甲新,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子程,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甲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裕静、徐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甲新及其辩护人林子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3日,黎某4(已判刑)怀疑曾骑摩托车车牌号尾数为064的两名陌生男子有入村偷狗嫌疑,经与姚某2、覃某(两人已判刑)等人商议后,决定于次日上午在村中守候并抓住该两名男子。次日8时许,黎某4得知被害人肖某1和李某3入村后,即通知其他村民,并和被告人覃甲新、姚某2、覃某、姚某3、陈某4(两人已判刑)等人一起守候、追寻和拦截肖某1和李某3,后在平南县六陈镇旺冲村铁零冲山岭朝翁路口处将共乘一辆车牌号为桂R×××××二轮摩托车的肖某1和李某3拦下。经盘查后,被告人覃甲新和其他村民认定肖某1、李某3是偷狗贼,便欲教训肖某1和李某3一番,遂就地捡来木棍、树枝殴打二人的背、手、脚等身体部位,致二人全身大面积皮下、肌肉淤血,其中肖某1当场死亡,李某3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肖某1、李某3均系钝器打击导致创伤性、出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覃甲新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甲新提出其没有殴打二被害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辩护人林子程提出指控被告人覃甲新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且被害人有偷狗行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黎某4(已判刑)怀疑曾骑摩托车车牌号尾数为064的两名陌生男子有入村偷狗嫌疑,经与姚某2、覃某(二人已判刑)等人商议后,决定于次日上午在村中守候并抓住该两名男子。次日8时许,黎某4得知被害人肖某1和李某3入村后,即通知其他村民,并和姚某3、陈某4(二人已判刑)、姚某2、覃某及被告人覃甲新等人一起守候、追寻和拦截肖某1和李某3,后在平南县六陈镇旺冲村铁零冲山岭朝翁路口处将共乘一辆车牌号为桂R×××××二轮摩托车的肖某1和李某3拦下。经盘查后,被告人覃甲新等人认定肖某1、李某3是偷狗贼,便欲教训肖某1和李某3一番,遂就地捡来木棍、树枝殴打二人的背、手、脚等身体部位,致二人全身大面积皮下、肌肉淤血,其中肖某1当场死亡,李某3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肖某1、李某3均系钝器打击导致创伤性、出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10月14日10时30分,平南县公安局六陈派出所接到平南县六陈镇旺冲村支书陈某1报警,在六陈镇旺冲村塘化屯铁零冲三叉路口处有两名男子被打伤,伤势严重。接警后,六陈派出所迅速组织人员在陈某1的带领下赶赴现场,在现场发现有两名受伤男子躺在路中,民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检查发现有一名男子因伤势过重已经死亡,另一名男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覃甲新的身份情况,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23日在覃甲新家中将其抓获。4.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技术人员分别提取了肖某1、李某3的脑、心、肺、肝、脾、肾、胃组织及心血各一份;提取了李某2、黄某、蒙某3指血各一份。5.平南县六陈中心卫生院伤情介绍、抢救记录证实,李某3被人打伤致全身多处疼痛,经抢救无效后于2012年10月14日13时45分宣布临床死亡。6.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证实,黎某4、姚某3、覃某、姚某2、陈某4于2013年11月29日被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不等。(二)证人证言1.姚某1证实,2012年10月14日上午,其接到黎某4电话后得知偷狗贼进村了,就骑摩托车去到姚某3的小卖铺,看见黎某4、姚某3、姚某2、覃甲新、覃某、姚某4等人已在那里。黎某4说那两个偷狗贼已过了木圭山,其一帮人就开摩托车一起往木圭山方向去追偷狗贼,到铁零冲表三叉路口时分头寻找,其和陈某4等人往红泥村方向追。约十分后钟,姚世远打电话给其说在良桂山跌伤了,其就往良桂山分向走。途经铁零冲表三叉路口时,见到那两名偷狗贼已经被抓到,当时还有十几个村民在现场,其看到姚某3、覃某、覃甲新等人拿桉树木棍殴打两名偷狗贼,时有“卟卟”的响声及偷狗贼喊“哎哟”的声音,黎某4拿相机站在旁边。后其就离开现场去帮姚世远了。2.黎某1证实,2012年10月14日8时许,其听黎某4说偷狗贼进村了,就搭姚某4的车和黎某4、姚某3、覃甲新、陈某4等人一起往木圭山方向去追偷狗贼,途中遇见陈某4。后一帮人在一个路口分开追。其在往红泥冲方向追时,听说偷狗贼在铁零冲表的三叉路口被截停了,其就赶到过去。到了铁零冲表的三叉路口时,看见覃甲新、姚某3、覃某等人用桉树木丫很用力地打那两名偷狗贼,打有三、四分钟,黎某4拿相机站在一旁,旁边还有四、五十村民在围观。其看了五六分钟就搭姚某4的车离开了。3.陈某1证实,2012年10月14日10时28分,陈全初打电话给其称有两个人在其村铁零冲表处被打,叫其通知派出所。其接了电话后,马上打电话到六陈派出所报警,并在村委会等候派出所的民警。派出所民警来到后,其带民警去现场。到现场后,看见有两名男子仰睡在路上,旁边侧翻有一辆摩托车,地上有一个包,包里有一支枪管伸出来,包的旁边有一个铁锤。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就打电话到医院叫救护车。医院的救护车来到后,经医生检查,年纪大的男子已经死亡,年纪小的男子被医生抬上救护车送医院抢抢救,后来听说年纪小的那个男子也死亡了。4.覃某1证实,2012年10月13日晚上,其带女儿到姚某4家吃狗肉。在吃狗肉过程中,其和黎某4、姚某2、覃某等人聊到近段时间村中的狗经常被人偷,这几天有两个生面孔的人开着一辆红色125C摩托车到村中,这两个人肯定是来偷狗的。如果他们再来村中大家一定要留心看,黎某4还讲他已经和派出所的人讲过,如果发现他们偷狗就报警。次日早上7时许,其得知那两名陌生男子从其家门前经过后,其就打电话通知黎某4。5.陈某2证实,2012年10月14日7时许,其在自家屋背摘揽果时看到黎某4等五六个人开摩托车来到其家。当时黎某4问其是否见到有陌生人经过,其说没有。黎某4就说到近日有人来偷狗,其估计他们是去找偷狗的人。到了下午三、四点的时候,其听说中午的时候在铁零冲坳有偷狗贼被打死。6.吴某证实,2012年10月14日8时许,其开车经过铁零冲表三叉路口附近的坡顶时,看见有一辆红色摩托车跟在后面,车上有两名男子,坐车的男子胸前挂有一个袋,袋上露出一支十多厘米的黑色铁管,看形状似一支长枪。大约10点30分,其运木片回到铁零冲表三叉路口时,看见路口跌有一辆摩托车,早上其看见的两名男子一个睡在地上,一个坐在地上,看起来伤得很重,周围有十多人在观看。7.黎某2证实,2012年10月14日8点许,其得知有偷狗贼入村后,开摩托车追到付竹化的地方见到覃某、黎某4、陈某4、覃甲新、姚某3等人,他们在讨论如何追偷狗贼。黎某4提出分开守,让一部分人去其他方向追,其就与一部分人往水库表方向追,一部分人在铁零冲三叉路口守。他们追到红泥冲一个三叉路口时得知铁零冲表那边已经守得人了,就回到铁零冲三叉路口。其见到覃某、覃甲新、黎某4、陈某4、姚某2、姚某3等人站在两个睡在地上的男子附近,那两名男子挨着侧睡在地上,附近立有一辆摩托车。其看到覃甲新拿有木棍,一些群众用木棍殴打那两名男子。其见睡在地上两男子被打得这么严重,就问黎某4是否已经报警,黎某4讲已经叫陈某4报警了。8.覃某2证实,2012年10月14日大概7时40分,其开摩托车去百银山抓蜜蜂。其刚到百银山就接到安乐村支书黎某4的电话说有两个偷狗的人出现在其屋那边。其把蜜蜂抓了后就原路返回,途经铁零冲表的时候,看见两边的路上停有很多摩托车,站了很多人。到了下午4点多,其听说铁零冲有偷狗贼被打死。9.蒙某1证实,2012年10月14日上午11时许,其骑摩托车去六陈镇赶圩,经过铁零冲表时看到道路上躺着两个成年男子,看起来都受伤了,旁边有一部红色125C两轮摩托车侧翻在地上。其到了之后约五分钟六陈派出所的民警就来到现场。民警到来的时候,躺在地上的两个男子都没有死,其中年纪较大的还发出呻吟讲要饮水。民警给了矿泉水那个人饮后立即打电话通知医院。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六陈卫生院的医生就赶到现场,之前讲要饮水的个人已经死了,救护车将年纪较轻的受伤男子拉去救治。10.李某1证实,2102年10月14日11时许,其开摩托车途经铁零冲表时,看见有两名男子,一个仰睡、一个趴着在的路口,在两名男子旁边侧翻有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车尾有一个黑色的尾箱,另一侧放有一个长型的布袋。旁边有几个人蹲在附近的桉树木根处观看。其在那里看了大约半个小时,派出所的警车就来到现场,后六陈卫生院的救护车也来到了。11.陈某3证实,2012年10月14日10时30分许,支书陈某1电话告诉其在铁零冲表有人被打成重伤,叫其在村委会等医院的救护车。救护车到村委后,其就带路到铁零冲表。到那里后,发现有一人已经死在现场,另一个被抬上救护车送去六陈卫生院。其到铁零冲表时,派出所的民警已经先期到了,附近有七八个群众围观。现场有一辆二轮摩托车,车牌数字是6040,岔路口的地面上有一个帆布袋。12.蒙某2证实,2012年10月14日11时许,其途经铁零冲表的三叉路时,见到六陈派出所的民警在那里,有两个男子睡在路上。现场有一辆红色125C两轮摩托车倒在地上,岔路口上有一个帆布袋,派出所民警打开那个包时,见到有一支枪。过了约半个小时,又见到救护车来到,医护人员来到检查了那两个睡在地上的男子后,将其中一个男子抬上了救护车,之后其就开车回家了。下午2点28分,支书陈某1打电话通知其到案发现场,看见公安民警还在那里,还有一个跌睡在地上的男子,听说已经死了。其听说那两名男子是因为偷狗被打的。13.黎某3证实,2013年10月14日9时30分许,覃某打电话给其讲在铁零冲表三叉路口抓到两名偷狗贼,叫其过去看看。其去到后,看见那里围有黎某4、陈某4、覃某、姚某3、姚某2等三、四十名群众,姚某3、姚某4等人围在最里面,姚某3手里还拿有一条桉树木棍。两名偷狗贼其中一个年龄大的坐在地上,另一个年龄小的睡在地上。覃某就在人群旁边两三米处抽烟,黎某4、陈某4在十多米远处打电话。看了几分钟,因为听姚某6说跌伤了,其就和姚某1去帮姚某6了。后来听说那两个偷狗贼被打死了。14.蒙某3、肖某2证实,肖某1是蒙某3的儿子,是肖某2的弟弟。肖某1在平南县被人打死了,经肖某2认尸,确认肖某1已经死亡。15.李某2证实,李某3是其儿子。2012年10月14日晚上9点左右,其得知李某3在平南县被人打了。次日早上,去到六陈派出所了解情况后,得知李某3和社坡镇的另一名男子已经被人打死了。16.甘某、江某证实,2012年10月14日11时许,六陈卫生院接到六陈派出所的电话称在有两人被打伤,要求卫生院出车处理。接到电话后,其二人一起前往处理。中午12时许,二人去到案发现场发现有一辆红色的男装摩托车跌倒在地上。经检查后,有一名伤者心跳呼吸已经停止,另一名伤者躺在公路边的地面上直喊肚子疼。后来他们和民警将伤者抬上救护车送往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该男子于当天13时45分宣告死亡。(三)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覃甲新在卷供述,2012年10月14日早上,覃某打电话给其说有两个偷狗贼在村中偷狗,叫其帮忙去拦截。于是其就骑摩托车去到姚某3杂货店,看见覃某、姚某3、姚某2、黎某4及几个村民在那里。于是一帮人就去寻找偷狗的人。去到新百村翁冲路口一帮人分拨去寻找,其和姚某3、黎某4等四五个人守在翁冲路口。期间大家商量要用木头拦路,于是其将摩托车停在路上并用桉树干架在摩托车上进行拦截。十来分钟后,有两名男子驾着摩托车来到,其和姚某3叫二人停车后就问二人是做什么的,对方答说是打雀的,其看到搭车的男子背有一支麻醉枪,于是其就将枪夺下并扔到地上。后有人打烂那两名男子的摩托车尾箱,发现有血迹和狗毛,便认定那两名男子系偷狗贼,于是一帮人就拿起木棍殴打那两名男子,后来又有一二十个人参与殴打了那名男子。2.同案犯黎某4供述,2012年10月13日8时许,其在家中看见有两个陌生人开一辆摩托车从其家中经过,坐车的男子拿有一支枪。因为近段时间村里丢失了几条狗,其意识到那两名男子可能是来偷狗的。并记下摩托车车牌的后几位数字“064”。那两名男子离开后,其就打电话向派出所反映这个情况。下午17时许,其和姚某2、覃某、覃某1等人在姚某4家中吃狗肉时,其提到早上有两名陌生男子来到其家附近,估计是来偷狗的,明天早上大家看看是否那两名男子还来。接着大家就商议决定如果看到那两名偷狗的男子,就对他们进行拦截,抓到就打一顿再报派出所。次日6时许,其和姚某2就在其家附近守候。到了8时许,其接到覃某1电话后得知偷狗的那两名男子已经出现,就打电话给陈某4等人告诉他们有两名持枪男子开摩托车来偷狗,让他们注意一下。打完电话后,其就开摩托车搭姚某2开往新百村方向,途中遇见覃某、覃甲新、姚某3、陈某4,后陈某4等人就开车往白银路段,覃甲新、姚某3等人就开车先往铁零冲表的三叉路口,其和姚某2稍后出发。当其和姚世彪来到旺冲村铁零冲表的三叉路口处时,看见覃甲新将他的摩托车横着停放在的路口,还有三、四条桉树木丫放在摩托车上伸出来拦路。其和覃甲新、姚某3、姚某2等人在旁边伏击守候了大约十多分钟,看见有一名男子开一辆男装摩托车搭着另一名男子从新百村朝翁屯往三叉路口方某来。当他们开到路口处,其和姚某3、覃甲新、姚某2几人就在旁边各拿了一条桉树木棍冲上去将他们围起来,姚某3抓住那名年轻的男子的衣领并质问那两名男子,他们没有出声。于是姚某3用木棍打了两棍那名年轻男子的脚,那名年轻的男子就说是来打雀的。接着姚某2也用手中的木棍打了两棍那名年轻的男子的脚,那名年轻男子就当即坐在地上,裤袋处掉出两小包用黑色塑料袋装住的东西,经打开查看,是烧鸭肉。在此过程中,姚世冰、陈全初等人已经来到三叉路口处了。后有人用木棍将车尾箱砸烂,发现里面有狗血、狗毛、雨衣。于是就质问那两名男子为何身上有烧鸭,车尾箱又有狗毛和狗血。这时其用手中的木棍打了四、五棍那两名男子的臀部和脚部,接着姚某3、覃甲新、姚某2、覃某、陈某4等人你一言我一语地质问那两名男子,并用手中的木棍殴打那两名男子。其记得姚某3打他们的手、背、脚等部位,覃甲新打头往下身的地方,姚某2打身和脚部位。之后,其拿出一部相机拍下那辆摩托车的前后车牌以及车尾箱的狗血、狗毛、雨衣,还拍下那两名男子的相貌以及他们拿来的枪支、烧鸭。此时,路过的群众围了十几个人在那里,有些村民就拿起木棍来殴打那两名男子。其在旁边说:“你们不能够打他们的头部。”并叫在场的陈某4打电话报警。后来,姚某2和覃某先开车离开,其随后就离开。其走的时候,看见现场有二、三十村民围在那里观看。3.同案犯姚某3供述,2013年10月13日,其在村中的小卖部处听黎某4说他看见有两名疑似偷狗的男子开摩托车从他屋边过,明天要找人去村中的路口守那两名男子,见到的话就抓住他们。次日早上7、8点钟左右,其得知那两名男子出现后就开摩托车与黎某4、覃甲新、覃某、姚某2等人一起往付竹化方向追。当其开到六陈镇旺冲村铁零冲表的三叉路口处时,看见覃甲新的摩托车拦在朝翁村的叉路口,旁边还横放着一些桉树树丫拦着路口。其和黎某4、覃甲新、姚某2等人在三叉路口守候了十多分钟,就听到从朝翁路口方向传来摩托车声音,于是每人都在旁边就地找一根桉树木棍拿在手上。接着,看见偷狗的那两个人共开一辆摩托车从朝翁村方向往三叉路口开来,坐在后面的那个人背着一个包,包里好像有一支枪。那两个人开车到路口后大家就围了上去。那两名男子下车后,其走到年轻的男子后面,抓住他的衣领质问他们来这里干什么。年轻的男子就说来这里打雀。其听了不信就叫他们把车尾箱打开,但他们说没有车尾箱钥匙。后来不知道是谁打开了车尾箱,说里面有鲜血,可能是狗血。还有人叫他们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发现有他们用来毒狗的烧鸭及一些物品。因为他们不承认偷狗,大家十分气愤就开始打他们。其拿桉树木棍打了两棍年轻男子的右小腿,还打了一棍他的左小腿。其打那名年轻男子后,在场的人都打有几棍那两名男子,其中覃甲新用桉树棍殴打偷狗贼的背脊、手、脚部位,但不打到头部。后来陈某4等人就回来到,接着其又去打了两棍年纪较大的男子的皮辊。打完一轮后,黎某4就拿出相机出来拍照。当时还陆续有村民赶来,大概有二十多人在现场,围观的很多人也拿木棍去打那两名男子及拿木棍敲打摩托车。在那二名男子的摩托车护驾那里还有一把铁锤,有人就用那把铁锤去砸那辆摩托车。其还听有人说:“打就打,但不要打死他们,打伤就得了。”4.同案犯姚某2供述,2012年10月13日下午三四点,在覃某1小卖部黎某4对其讲:“今天早上有两个陌生人开一辆摩托车在我家附近经过,坐车的男子双手拿有一支枪,那两名男子可能是偷狗的,那辆摩托车车牌号码后三位尾数为‘064’,我打电话到派出所反映过这件事,明天早上大家就去守那两名偷狗的可疑男子。”当晚其和黎某4、覃某1、覃某等人在姚某4家中吃狗肉。次日早上6时许,其到黎某4家,7时许,黎某4接到电话得知偷狗的男子已经过了覃某1的小卖部。黎某4就打电话对其他人讲偷狗的男子已经入村了。接着黎某4就开一辆摩托车搭其到木圭山看见覃某、覃甲新、姚某3等人,接着又往前开遇到陈某4。当其和黎某4来到铁零冲坳的三叉路口时,看见覃甲新已经将他的摩托车横着停放在的路口了,并放有三、四条桉树木丫在摩托车上伸出来拦住路口。后其和黎某4、覃甲新、姚某3、覃某等人在旁边伏击守候,并捡有桉树木丫持在手上。等了大约有十多分钟,就看见一个30多岁左右的男子开着一辆摩托车搭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从新百村朝翁屯三叉路口方向开来,大家就冲上去喝令他们停车,并质问那两名男子来这里干什么,他们说是来打雀的。黎某4就喝令他们将身上的物品拿出来检查,年轻的男子拿物品出来的时候掉出两包用黑色塑料袋装的东西,后经打开查看是烧鸭肉。接着有人用木丫将他们开了的摩托车车尾箱打烂,发现里面有狗血、狗毛。这时姚某3、覃甲新、覃某等人觉得那两名男子不老实,就用手中的木丫打了三、四下那两名男子,那两名男子就坐在地上。其就走到旁边的桉树林捡了一条桉树木丫回来,黎某4将那个帆布袋打开,发现里面有一支枪。接着黎某4将那包烧鸭放到帆布袋里面,用相机拍下照片,后又将那支枪拿出来放到年纪大的男子怀里拍照片。其走近后就打了三、四棍年轻的男子的臀部,当时在场的黎某4、覃甲新、覃某、姚某3都动手打过那两名男子,殴打他们的双脚和臀部,他们质问几句又打几棍。过了一会,陈某4等人返到三叉路口,他们就到桉树林用手折断树上的木丫走过来你一言我一语地质问那两名男子,并用手中的木棍殴打那两名男子的双脚和臀部。之后,陆陆续续又来了十多人,有的村民就质问那两名男子,问问又用木棍打那两名男子。在此过程中,有人喊只准打下半身,不准打上半身和头部。后来其得知黎某4已经叫陈某4报警就走了。5.同案犯覃某供述,2012年10月13日晚上,其和黎某4、覃某1等人在姚某4家中吃狗肉的时候,大家聊到近期村中失狗多,发现有两个人开一辆摩托车带枪入村偷狗,就商议去守偷狗贼,见人就要抓住。次日8时许,其得知那两个偷狗贼入村后,就骑摩托车到姚某3的小卖部并电话通知覃甲新过来,在小卖部见到姚某3、姚某4、黎某4、姚某2,覃甲新先后来到。黎某4接到电话得知那两个偷狗贼的去向后,其六人就开车往付竹化屯方向走,其到达旺冲村铁零冲表的三叉路口处时,见到覃甲新、姚某3、黎某4、姚某2、姚某4、陈某4及几个其不认识的人在那里了。覃甲新已经将他的摩托车横着停放在的路口中央,旁边还放两条桉树木拦住该路。后其和覃甲新、姚某3、黎某4、姚某2在铁零冲表的三叉路口守,姚某4、陈某4等人往红泥冲方向追。五人大约守了十分钟,听到新百村朝翁屯方向传来摩托车声音,覃甲新、姚某3、黎某4、姚某2就在三叉路口的山岭地上各拿一条长约三、四尺长的木棍。接着其看见一辆摩托车来到,车上有两个人,年纪较轻的男子开车,年纪大的搭车,搭车的男子背有一个绿色包。那两名偷狗贼被拦停后,说是来打雀的。覃甲新就叫那两个偷狗贼拿出身上的东西,但他们只拿出烟,覃甲新和姚某3就拿木棍打了两三下那两个偷狗贼。接着覃甲新就叫他们交出车钥匙,但他们一直用手翻口袋并交不出钥匙,覃甲新就用木棍将车尾箱打烂,问车尾箱的是什么血,年纪较大的偷狗贼就说是人血,覃甲新和姚某3听后就用木棍打了两下年纪大的偷狗贼,姚某2朝年轻偷狗贼的背部打了两棍。后来黎某4将搜出来的烧鸭、铁锤、枪支及绿色包摆放在地上,并叫两个偷狗贼蹲在这些物品旁边,用照相机将那两个偷狗贼和他们携带的那些物品照相。在黎某4照相过程中,姚某4、陈某4等人陆陆续续来到,约有十几二十个人,陈某4等人就用木棍殴打那两个偷狗贼,他们都是打手和脚部。在他们打的过程中,黎某4站在路边喊:“不要打头。”其见到一个其不认识的村民捡起从车上搜出的铁锤朝偷狗贼的摩托车车头部位打去,黎某4捡起气枪放进偷狗贼带来的绿色包中。其离开现场的时候大概是上午9点多,现场大概还有二十多人。6.同案犯陈某4供述,2012年10月14日8时许,其开摩托车跟着黎某4等人往前追偷狗的人,到铁零冲坳的三叉路口后,其和一部分人往新百村方向开去。大约十多分钟,与其一起去的一个男子接到电话,得知偷狗的人已经被拦截了,于是就调头,其开到三叉路口处时,看见有四、五个人在往新百村朝翁屯的路口处拦住两名开摩托车的男子,其中一名约30岁,另一名约50岁。那四五个男子手持木棍质问那两名男子并叫那两名男子给钥匙打开摩托车的尾箱。后来有人用手中的木棍敲打摩托车的尾箱,将摩托车的尾箱打烂,看见尾箱有狗血、狗毛等物品。那四五名男子就用手中的木棍用力打向那两名男子。与其一起来到的五六个人也走到旁边的桉树林用手折断桉树的树枝,用树枝殴打那两名男子,那两名男子被打倒坐在地上。当时其用一根桉树枝殴打了五棍其中一名男子的右小腿。那两名男子被十多人打得表情很痛苦。其打了几棍后就将木棍丢弃在现场,开车往新百村白银山方向去帮吴某装木上车。大概一个多小时,其就沿原路开车回家,途经铁零冲表的三叉路口时,看见路旁的桉树根处有十多个村民坐在那里往新百村朝翁屯的路口看。其下车后看到被打的两名男子已经躺在地上,其中年轻的男子躺在侧翻的一辆摩托车旁,年纪大的男子躺在路中间,那两名男子脸色有点黑,伤势很严重,侧翻的摩托车被砸得很烂。其看了十多分钟,害怕那两名男子可能会被打死,其就打电话给的支书陈某1叫他快点报警了。经过公安机关组织其辨认,其辨认出黎某4、姚某3、姚某2参与殴打了那两名男子,黎某4还叫其打电话报警。(四)鉴定意见1.贵港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在桂R×××××二轮男装摩托车前轮600cm靠朝翁村道东南侧路沿处地面上的木棍上提取的可疑血迹检出男性成分,所检出男性成分基因座的基因型与死者肖某1的心血相应基因座的基因型一致;在距尸体头部东北侧165cm、距朝翁村道西北侧路沿5cm地面上的树枝上提取的可疑血迹检出男性成分,所检出男性成分基因座的基因型与死者李某3的心血相应基因座的基因型一致;从死者肖某1的心血检出的基因座的基因型与蒙某3的血样相应基因座的基因型之间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从李某3的心血检出的基因座的基因型与李某2、黄某的血样相应基因座的基因型之间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2.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平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尸检照片证实,肖某1、李某3均系因钝器打击导致创伤性、出血性休克死亡。3.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技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检验,在绿色帆布袋侧袋内提取的四块可疑肉块检出氰化物。(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1.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数码相机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南县六陈镇旺冲村铁零冲山岭朝翁路口处。公安机关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了在桂R×××××二轮男装摩托车前轮600厘米靠朝翁村道东南侧路沿处地面上的木根一棍及木棍上的可疑血迹一份和在距尸体头部东北侧165cm、距朝翁村道西北侧路沿50cm地面上的树枝一根及树枝上的可疑血迹一份,还提取了绿色帆布袋内的可疑肉块四块和气枪一支等物品和痕迹。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黎某4、覃某、姚某5、姚某1、黎某1分别辨认出被告人覃甲新是在平南县六陈镇旺冲村塘化屯铁零冲表处殴打两名疑似偷狗的人的男子。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甲新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甲新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甲新积极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作用相对提出犯意且积极实施犯罪的同案犯黎某4及参与策划并积极实施犯罪的同案犯姚某2、覃某作用要小,量刑时应当有所体现。对被告人覃甲新提出其没有打到二被害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林子程提出指控被告人覃甲新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黎某4、覃某、姚某2、姚某3均供述被告人覃甲新参与殴打二被害人,且有证人姚某1、黎某1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覃甲新殴打二被害人的事实,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二被害人有偷狗行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到案证据,只能证明二被害人有偷狗嫌疑,不能认定其实施了偷狗行为,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覃甲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甲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华卿审 判 员 陈燕霞人民陪审员 梁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浩然叶宝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