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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齐江鹏、郭兆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江鹏,郭兆辉,王朝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532号之一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高三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青松,男,汉族,1989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莹,女,汉族,1984年8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齐江鹏,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现住山西省介休市。被告郭兆辉,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介休市。被告王朝东,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江鹏、郭兆辉、王朝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齐江鹏、郭兆辉、王朝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61元,由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艳梅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