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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恒江建筑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泰州恒江建筑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监10号申请再审人(原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泰州恒江建筑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西路海陵开发区科创园9号楼6楼,送达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吴州北路8号(长城运输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德富,该公司总经理。原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州经济开发区塘湾镇。法定代表人:毛兴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泰州恒江建筑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江公司)因与原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民终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恒江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许勇敢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