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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合肥安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智高屋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安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智高屋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05号原告:合肥安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上派路曙宏南苑3幢502室。法定代表人:朱小伟,经理。被告:合肥智高屋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与黄山路交口黄金广场6栋1510室。法定代表人:孔陈宫,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安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智高屋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安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安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安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合肥安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