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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霞文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文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霞文,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2日,甘肃省武威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武威市。2016年6月2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霞文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霞文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王霞文向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59980001133196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共计30000元,后被告人王霞文激活该卡并透支使用。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王霞文向该行挂失换卡,新卡号为6259980003490115,并于当日激活该卡透支使用。后被告人王霞文擅自将其的信用卡借于朱自村透支使用;期间,被告人王霞文也用该卡通过支付宝平台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王霞文先后办理的两张信用卡共透支款项44924元。2015年1月7日被告人王霞文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短信服务平台对信用卡上透支的款项办理了24期分期还款业务,同时将尾号0115的信用卡挂失换卡,又于同年1月15日申请办理卡号6259980004043558的信用卡继续透支使用(三张信用卡为同一账号)。2015年2月7日至2015年9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霞文共计归还透支款14968元,再未按期还款。后经银行工作人员上门催收和2016年2月3日、3月9日电话催收后,被告人王霞文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归还。截止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王霞文拒不归还信用卡分期还款已到期的透支本金16839元(未到期的13117元)、补办尾号3558的信用卡透支未还本金6767.01元,共计利息3038.49元,以上共计透支本金及利息26644.5元。另查明: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王霞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王霞文将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霞文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分行的报案材料、证人王xx、朱xx的证言、信用卡申领信息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电话录音光盘一张、接受证据清单、联网核查凭证、分期还款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支付宝账单五张、人口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王霞文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霞文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霞文利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超过规定还款期限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霞文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王霞文归案后已将透支款项全部归还,确有悔罪表现,视其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霞文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潘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