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敏与杨丽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杨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72年11月9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杨丽霞,女,汉族,1974年5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李敏与杨丽霞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 牧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