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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月兰、郑金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月兰,郑金委,宋芝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月兰,女,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郑金委,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宋芝美,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尹月兰与被执行人郑金委、宋芝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浙1123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月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金委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尹月兰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宋芝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荣芝美的退休工资予以冻结。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尹月兰申请(2017)浙1123执9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均尉审 判 员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应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