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廖俊英与王勋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俊英,王勋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445号原告:廖俊英,女,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王勋梅,女,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原告廖俊英诉被告王勋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廖俊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俊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廖俊英负担。审判员 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