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1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廖俊英与王勋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俊英,王勋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445号原告:廖俊英,女,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王勋梅,女,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原告廖俊英诉被告王勋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廖俊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俊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廖俊英负担。审判员  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