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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中宇钢构有限公司与河南黄志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宇钢构有限公司,河南黄志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924号原告:河南中宇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产业聚集区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597600665N。法定代表人:杨道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信,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黄志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腰店镇大房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41138100022410S。法定代表人:黄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910612489(特别授权)。原告河南中宇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黄志牧业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宇钢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被告主动付款,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被告未提出反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宇钢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计529元,由原告河南中宇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建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