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6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崔欢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崔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06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朱晓波,该交警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宋静静,该交警大队干警,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崔欢欢,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吉利区交警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交警队于2016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崔欢欢作出的4103301001027561号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崔欢欢应缴纳的罚款200元,滞纳金200元。吉利区交警队称,崔欢欢于2016年12月18日16时16分驾驶小型面包车陕A×××××在常付238省道64公里750米实施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吉利区交警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了41033010010275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后虽经吉利区交警队催告,崔欢欢至今仍未缴纳罚款,且已产生滞纳金200元。吉利区交警队向我院提交了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及邮件回执等证据。本院认为,吉利区交警队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吉利区交通警察大队对被执行人崔欢欢作出的410330100102756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卢 鹏人民陪审员 张二献人民陪审员 曾凡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峻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