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庆堂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庆堂,蔡光兰,方云庆,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84号申请人:禹城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奎被申请人:石庆堂,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蔡光兰,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方云庆,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张志强,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禹城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庆堂、蔡光兰、方云庆、张志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金融资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志强名下的禹城市XXX小区证号XXX房产,不得变更、买卖。期限为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禹城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