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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亚军与周云霞、陈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军,周云霞,陈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699号原告吴亚军,男,198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傅林凤,系原告母亲。被告周云霞,女,198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陈伟强,男,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吴亚军诉被告周云霞、陈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亚军的委托代理人傅林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云霞、陈伟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0日,被告周云霞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期10个月,后被告陈伟强归还借款2000元,余款至今未归还。被告周云霞、陈伟强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1份,两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0日,被告周云霞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庭审中,被告陈述:借款后,被告陈伟强归还借款2000元,余款18000元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持有的由被告周云霞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周云霞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款关系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周云霞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云霞、陈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亚军借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云霞、陈伟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长 黄 贤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人民陪审员 华 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于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