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江保珠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保珠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216号罪犯江保珠,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文盲。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魏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江保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27年1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1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江保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至7月,江保珠伙同他人预谋后结伙窜至许昌市区驾驶摩托车抢夺作案6起,抢得金项链等物品总价值101595元。该犯系主犯、累犯。罪犯江保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4年3月、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6月、10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7月、12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次、良好二次、优秀四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江保珠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保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