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172号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法定代表人:王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汉卿。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计701元,由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X 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马晓宇书 记 员 薛世婷 来源:百度“”